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2-03-20 栏目: 新闻动态 点击: 6761 次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二○○九年一月六日

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

为了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自强自律,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

国家计划招收的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委托、定向、自筹和在职培养的研究生按协议规定执行),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均达到要求。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10;入学前为在职人员,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二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3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50元。

(二)硕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实际工作的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70元;入学前为在职人员,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二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9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10元。

三、普通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办法

(一)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填写《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经所在院审核,报研究生学院批准,从注册入学当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

(二)入学前为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原单位的工资关系及工龄证明,填写《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经所在院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核批准,从注册入学当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

(三)普通奖学金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

(一)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的研究生,在学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但可参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如果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二)本校在职研究生,在学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三)研究生退学、取消学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从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四)毕业研究生,从学校规定派遣时间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五)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也不参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六)需停发奖学金的其它特殊情况。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普通奖学金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扣发普通奖学金;

(二)受记过处分者,扣发6个月普通奖学金;

(三)受记过以下处分者,扣发3个月普通奖学金;

(四)其它特殊情况,酌情扣发普通奖学金。

六、其它有关问题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文件精神,从文件标准向下浮动的30元,由学校掌握并作如下分配:

(一)5元用于对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的奖励;

(二)20元用于研究生在学术、文体、社会实践等方面活动经费和单项奖的奖励,其中10元划拨给学院使用;

(三)5元用于研究生“三助”酬金、特困补助等。

七、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事项,由研究生学院(研工部)受理,经审核批准后,通知财务处执行。

八、如国家政策有变化,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九、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研工部)负责解释,自2009级学生开始执行,目前在校的2007、2008两届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