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预防与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8-05-30 栏目: 规章制度 点击: 11271 次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预防与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业经2017年1月5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17年1月13日



安徽师范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和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校长领导、职责分工明确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负责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工作。发挥校、院教授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校教授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部门配合联动,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六条  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校本、专题培训和学生思想教育的必要内容。

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进行学术诚信教育培训工作。

教师加强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七条  学校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学校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学校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和评优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教务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研究生院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校教授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机构,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调查和认定等工作。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针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动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关条款规定的,交由校教授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第十四条  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交由校教授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校教授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六条  校教授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通知被举报人。

如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受理部门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七条  校教授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教授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不少于3人,必要时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八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  定

第二十五条  校教授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校教授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认为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校教授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相关部门依职权和规定程序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  核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校教授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校教授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学校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在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有懈怠不作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等情况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