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时间: 2018-05-30 栏目: 规章制度 点击: 10182 次

安徽师范大学文件

校教字〔2007〕33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教学监督,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并有效处理教学环节中的各种事故,现将《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加强宣传,组织广大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六日




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学单位、部门、个人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或教学保障工作过程中,因实施了违反教学工作规程、教学管理工作规程、岗位职责及教学保障职责或安全规则等规定的行为,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二条:教学事故分Ⅰ级、II级、III级。其中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II级为严重教学事故,III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及级别


(一)课堂教学(含实验、实践教学)环节

第三条:在课程教学中传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或辱骂、体罚学生,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Ⅰ级。

第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停课、缺课或私自更换任课教师,II级。

第五条: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擅自调课;上课时接打手机,III级。

第六条:无正当理由不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要求,随意调整教学进度或减少教学内容,III级。

第七条:实验课前未做实验准备工作,造成实验教学无法正常开展,II级。

第八条:实验过程中不认真指导学生实验操作,造成不良后果,III级。

第九条:不按学校规定和时间要求对学生进行教育(专业)实习指导,III级。

第十条:不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认真指导,造成不良后果的,III级。

(二)课程考核环节

第十一条:开考前有意泄露试题,造成恶劣影响,Ⅰ级。

第十二条:不按学校规定进行命题,造成不良后果,II级。

第十三条:无正当理由监考迟到、早退或监考过程中有失职行为,III级。

第十四条:考试或评卷过程中丢失试卷,影响学生的成绩评定,II级。

第十五条:不按照评分标准随意评定成绩的,II级。

第十六条:无特殊原因考试成绩逾期不报,III级。

(三)教学管理环节

第十七条:因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造成教学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Ⅰ级。

第十八条:因管理不善丢失学生考试成绩,II级。

第十九条:违反规定,发放虚假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Ⅰ级。

第二十条:涂改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等各类证书证明,Ⅰ级。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教学计划,II级。

第二十二条: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选购教材,影响学生正常学习,II级。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核对教学计划、落实教学任务或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停课、停考,II级

(四)教学保障环节

第二十四条:后勤等有关部门因管理不善或教学保障不到位,致使上课、考试、实验中断或设备损坏等,II级。

第二十五条:后勤有关部门在接到报修通知后,未能按有关规定及时维修教学设备,造成延误上课、考试的,II级。

(五)其它

第二十六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安排的,II级。

第二十七条:出现教学事故而隐瞒不报者,III级。

第二十八条:发生上述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根据情况比照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二十九条:教学事故认定机构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教学督导团组成。

第三十条:认定依据为《教学事故的分类及级别》。

第三十一条:认定程序

第一类:由教务处、学院、教学督导团(组)等单位直接发现、查实的教学事故,根据《教学事故的分类及级别》认定标准,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记录卡》直接认定并报教务处。

第二类:由学生、教师、部门反映的教学事故,由承办人员协同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学督导团进行调查认定,并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记录卡》。

教学事故调查与认定的牵头单位为教务处。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教学事故处理实行记分制,即一次III级教学事故记2分,一次II级教学事故记6分,一次Ⅰ级教学事故记12分。记分周期为一学年(或一个自然年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教学事故的处理如下:

(一)事故累计分不足6分时,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教学事故责任人晋升技术岗位等级时,教学考核成绩一次事故扣10分。

(二)事故分累计6—11分时,给予警告处分。受处分期间,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晋升职务或技术岗位等级。

(三)事故分累计12—17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受处分期间,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晋升职务或技术岗位等级。

(四)事故分累计18—24分时,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停课(职)半学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受处分期间,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晋升职务或技术岗位等级。

(五)事故分累计超过24分时,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降级、撤职及其以上处分。受处分期间,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晋升职务或技术岗位等级。

第三十三条:由教务处牵头实施教学事故的认定。人事处根据《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记录卡》认定的教学事故级别及责任人的事故累计分进行相应处分,并将处分结果告知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由该部门书面通知当事人。各类教学事故均在责任人的年度业务考核中记载。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复议


第三十四条:事故责任人如对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可书面向人事处申请复议。复议请求期限为事故责任人接到事故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

第三十五条:处分未做改变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复议裁定时间为事故责任人提出复议请求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的解除


第三十六条:受处分的时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

第三十七条:教学事故责任人的事故累计分在18分以内的,同时在处分时限内未再发生教学事故,处分时限到期后自动解除。

第三十八条:教学事故责任人的事故累计分达到18分及以上的,处分时限到期后,由所在单位认定可以重新上岗后,并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方可解除处理。

第三十九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如在处理时限内对学校作出突出贡献,学校可根据情况提前解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