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和“双盲”评审工作规定(2018年)

时间: 2016-12-14 栏目: 规章制度 点击: 65826 次

为完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学校对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和“双盲”评审(即提交评阅的学位论文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反馈的评阅结果隐去评阅专家的信息,以下简称“盲审”),具体规定如下:

一、相似性检测

(一)检测范围

所有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二)检测程序

申请学位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至“研究生管理系统”,研究生院学位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下载论文后使用指定的系统软件进行相似性检测,再将检测结果上传至“研究生管理系统”。

(三)结果运用

本办法中的“检测结果”均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

检测结果小于15%的博士学位论文、小于20%的硕士学位论文,可直接进入论文评审环节。

检测结果大于15%小于30%的博士学位论文、大于20%小于40%的硕士学位论文,由学位办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决定是进入论文评审环节还是需要修改后重新进行相似性检测。修改后重新进行相似性检测仍然达不到送审要求者,需延期一学期方可重新提交申请。

检测结果大于等于30%的博士学位论文、大于等于40%的硕士学位论文,需延期一学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学位。

若延期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检测结果仍然大于等于30%,硕士学位论文检测结果仍然大于等于40%,则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二、“双盲”评审

(一)评审范围

所有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涉及国家秘密及安全的学位论文,须在开题时即按相关规定申报并认定密级,方可免予盲审。

(二)评审程序

申请学位的论文通过相似性检测后,由学位办或培养单位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外送在线盲审。

博士学位论文每篇外送3位专家评阅,硕士学位论文每篇外送1位专家评阅。申请学位者的导师可以在盲审开始前提出论文评阅需回避的专家名单。

(三)论文盲审专家资格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须是有关学科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须是有关学科具有硕士生或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

(四)保密要求

学生提交相似性检测的论文将直接用于论文盲审,提交的论文不得出现导师和学位申请者的姓名、学号、科研成果、联系方式等须隐匿信息。在申请学位的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提交的论文中包含须隐匿信息,将立即终止此次申请,一学期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请。

在盲审工作的全过程中,研究生院和培养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如有泄露相关信息、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况,将终止此次申请,一学年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请。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结果运用

盲审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阅等级分为四档: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答辩意见分为四种:同意答辩;修改后直接答辩;基本达到学位论文水平,建议做较大修改后重新评审;不同意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3位外审专家的评审结果有1个及以上“不合格”或3个“合格”者不得进行答辩,须延期一学期后重新提交申请,如再次出现1个及以上“不合格”或3个“合格”者,则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硕士学位论文的外审专家的评审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且专家同意答辩者方可参加答辩;评审结果为“合格”且专家建议“做较大修改后重新评审”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专家建议修改并通过学院审核复议后,需再次提交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且专家同意答辩者准予答辩,否则须延期一学期后重新提交申请,如延期后再次出现“不合格”者,则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学位申请者如果对评审结果为“不合格”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学位申请者须填写《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结果异议申诉表》,由院教授委员会审核,报送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再送2位校外专家评审,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再送4位校外专家评审,评审费用由学位申请者本人承担。复评专家中有1位及以上专家评议等级为“不合格”或等级为“合格”但建议“做较大修改后重新评审”的学位论文,维持原处理意见。

凡评审过程中发现学位论文有严重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终止其本次学位申请且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

三、导师责任

学校对研究生导师指导学位论文出现相似性检测未通过、盲审不合格,以及相关申诉的复评结果,进行校内写实性通报。所指导学位论文2年之内有2篇次未通过者,暂停该导师相应层次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所指导学位论文2年之内有3篇次以上未通过者,暂停该导师相应层次相应类别招生资格2年。

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有严重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按照国家、学校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所指导学位论文有不合格情况出现的,学校将对该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进行质量跟踪。

四、培养单位责任

对有未通过学位论文的培养单位和学位点,学校将根据情况,安排质量约谈,核减其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教育资源配置,并作为培养单位年终考核、学位授权点评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和“双盲”评审暂行规定》(校研字〔2016〕29号)同时废止。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以相关工作通知为准,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