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16-10-27 栏目: 规章制度 点击: 10635 次

各单位、相关部门:

《安徽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16年3月10日


安徽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皖学位[2015]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动态调整,系指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以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

(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三)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四)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五)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的组织开展。

第五条 成立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小组。组长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科研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部分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博士、硕士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主要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章  调整时间与数量

第七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依据国务院、省学位委员会规定时间进行。一般在每年的3至5月开展工作,5月底前将调整结果报送至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每年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并自主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超过3个,其中博士学位授权点不超过1个。

第四章  撤销

第九条 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一般应为:

(一)根据学校办学目标定位要求和学科学位发展规划需

要撤销的学位授权点;

(二)所在学院主动提出撤销的学位授权点;

(三)在人才培养、社会需求、科学研究、学术声誉、师

资队伍等某一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建设水平不高、学科排名靠后的学位授权点;

(四)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多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

(五)自评估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

(六)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授权点。

第十条 拟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可由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小组直接提出,或由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主动提出。对由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主动提出的撤销建议,需经过相关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后报送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学校聘请相关学科评议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合格评估基本要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对拟撤销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专家意见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1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增列

第十二条 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校办学目标定位要求和学科学位发展规划;

(二)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位授权点,师资队伍结构合理,整体学术水平好,人才培养质量高。

第十三条 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申请及相关材料需经过相关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小组进行审核后进入下一环节。

第十四条 学校聘请相关学科评议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省学位委员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专家意见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1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依据本细则的所有程序履行完毕后,上报省学位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填报材料弄虚作假,引起异议,经核查后情况属实,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若已获得授权点则给予撤销学位授权点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从2016年开始执行,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