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管理规定

时间: 2012-03-19 栏目: 规章制度 点击: 11412 次

为了加强研究生科研成果的管理,维护学校和研究生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在读期间,一般应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有论著出版(含参编),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及有关科研成果均应署名完成单位为安徽师范大学。

三、研究生在读期间,教学计划内安排的研究课题(如学位论文、课程专题等)以及学校组织的课外科技活动和利用学校资源条件所取得的一切成果均属学校所有;毕业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校期间承担或分配的科技任务有关的研究成果,也属学校所有。未经学校审核同意,不得自行转让或作其他处理。

四、学校对研究生取得的研究成果每年统计一次,分专业统一填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印发的《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登记表》,经专业指导组长审核签字后,连同论文或其他成果,于5月底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管理科存档。

五、研究生毕业前,应将实验记录、数据和有关资料等进行整理,并上交研究生指导组,经指导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六、研究生入学注册前,由研究生本人签署“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保证书”,若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依法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