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的暂行规定

时间: 2012-03-19 栏目: 规章制度 点击: 9585 次

教学实践是师范院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加强对教学实践的管理,保证培养质量,现就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可以巩固所学知识,并把知识应用于实践,它对于提高研究生的教学与研究能力,了解高校的教学规律,熟悉教学环节,适应毕业后的工作都起到重要作用。各学院、各指导教师都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教学实践主要是面向本科生,参加教学第一线工作。担任本科课程若干章节或专题讲授;主持课堂讨论,辅导答题,批改作业;指导教育实习和野外调查;协助导师指导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三、教学实践安排在第四学期进行,时间一般为半个月。课堂教学最低不少于10教时,可完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教学。

四、研究生的教学实践由指导教师和原任课教师组织实施。指导教师在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时,应根据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和硕士生的实际情况,会同学院对教学实践做出安排。教学实践前,指导实习的教师在教学理论和专业方面给予指导,要求参加教学实践的研究生写出教学讲义、备课笔记,对其讲稿要进行审查,并要随堂听课,了解全过程。

五、教学实践完毕后,由指导实践的教师与该生的导师共同对其教学内容、方法、效果等进行考核,并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实践考核表》。合格者获1学分,不合格者不给学分,亦不允许申请硕士学位。

六、研究生入学前的教学活动不能代替教学实践,也不能作为教学实践评定成绩。

七、对具有两年以上高校教学实践并曾担任过讲课任务的研究生,持高校教务部门的证明,经导师和学院领导批准,允许免修教学实践。本校在职研究生可以将在职就读期间的教学工作作为研究生教学实践评定成绩。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