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存档,已废止)

时间: 2012-03-20 栏目: 导师队伍 点击: 30224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是为国家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责任。为了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的遴选、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二条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校、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决定和安排。

第三条  导师是所指导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在指导研究生业务学习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教育和道德修养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四条  根据校、院安排,积极参与拟定本专业招生计划,参与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和录取等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依据招生计划及本学科培养方案制定招生专业方向的教学计划、具体培养计划。

第六条  开设、讲授研究生专业课,按时完成对研究生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考查等教学工作,并及时上报课程成绩及试卷。

第七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以自身的科研和教研来促进研究生的培养。引导研究生关注本专业的学术前沿动态,注意培养研究生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科研作风。

第八条  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安排研究生完成社会调查、科研实践、教学实践等环节的任务,认真检查其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

第九条  指导研究生拟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和开题报告,经学位点集体论证后,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工作。

第十条  对评选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和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进行推荐,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学籍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做好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研究生解决生活和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导师聘任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研究生教学和培养需要,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导师聘任制度。

第十三条  能够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良好的思想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团结协作的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作风正派。

第十四条  硕士生导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专业硕士学位导师可以适当放宽)、副教授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生导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身体健康,能亲自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新增补为硕士生导师的,教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3周岁,副教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新增补为博士生导师的,教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第十六条  新增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应符合下列条款: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必须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能讲授一门以上本学科硕士学位课程;具有全过程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能力。

(二)近五年来承担的科研课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厅、局(司)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2.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前三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主持横向课题,到账经费文科20000元以上,理科50000元以上。

(三)近五年来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条例中所有期刊分类参照《安徽师范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中的有关规定):

1.在四级以上期刊发表5篇以上第一作者的专题学术论文,其中在三级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或在二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四级以上期刊发表4篇以上第一作者的专题学术论文,其中在二级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10万字以上专著1部或主编过较高水平教材1部,若为合作,本人承担撰写任务应达10万字以上,且在三级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3.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前五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前三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前两名);

4.获得国家级专业美展(汇演)一、二等奖;获得国家级专业美展(汇演)三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专业美展(汇演)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且在三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5、每一专著、教材、省部级以上获奖或展演获奖可以折抵三级论文1篇。

(四)新增学术型硕士生导师五至十年内的相关科研业绩可以作为聘任时的参考。

第十七条  我校与985、211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会院系统科研院所以及省级科研院所等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单位,外聘导师参照第十四至十六条,重在实际业绩和实际指导能力。

第十八条  非985、211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会院系统科研院所以及省级科研院所的单位人员,向我校申请担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须由本人提交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提交我校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除满足第十四至十六条之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款:

1.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

2.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或取得重要业绩;

3.能承担研究生培养的部分业务费,并将之转入我校账户,理科9000元/生,文科6000元/生。

第十九条  外聘导师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聘期通常为3年,每年指导研究生最多不超过2名。所在学位点应加强外聘导师所指导研究生的日常管理与培养工作。

第二十条  特殊专业(特别是新兴、交叉、应用型专业)、特殊情况,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对新增补导师的年龄、学位、承担科研工作和取得的科研成果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另见各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所制订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可以申请兼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但必须符合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办法。

第二十三条  新增博士生导师应符合下列条款:

(一)科学研究方向稳定,优势明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二)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有较充足的可支配科研经费。文科年均科研经费应在5000元以上,理科年均科研经费应在20000元以上。

(三)近五年来的科学研究必须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哲学社会科学类专家一般应出版1部以上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合著必须单独撰写10万字以上),且在三级以上刊物发表8篇论文,其中在一级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者出版2部以上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其中至少1部为独著,合著必须单独撰写10万字以上),且在三级以上刊物发表6篇论文,其中在一级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或者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二等奖以上(第一人),且在一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者获得过省(部)级科研奖励二等奖(第二人)或三等奖(第一人),且在一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

2.自然科学类专家一般应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10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在本专业领域国际主流期刊(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者出版1部以上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独立撰写),且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8篇论文,其中本专业领域国际主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或者获得过部(省)级以上(含部省级)科研奖励二等奖以上(第一人),且在一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者获得过省(部)级科研奖励二等奖(第二人)或三等奖(第一人),且在一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

(四)对研究特色鲜明、优势显著并取得重要成果者,可不拘于量的审核。

(五)应有完整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生的经历,能够承担一门以上博士研究生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导师的遴选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月份或12月份。增补的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学位点负责人召集导师组根据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对照相关条件,予以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

(二)申请人向相关学院提供申请表中相应内容的证明材料;科研项目由校科研处审核签章;可支配科研经费由校财务处审核签章(纵向科研经费以批文为准,横向科研经费以到帐为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者的申报条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三)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原则上每年遴选一次。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原则上每两年遴选一次。博士生导师的申请材料,需由校学位办公室聘请3名以上校外知名专家进行通讯评议,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委员对申请人逐一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五)校学位办公室公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申请者名单,公示期内无异议者即聘任为研究生导师。

第四章  导师考核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经遴选后,聘任上岗,聘期一般为3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三年聘期届满时,向所在学院提交《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考核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核。研究生学院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为研究生导师。

第二十七条  新增硕士生导师可与其他资深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以学习和积累指导经验,提高指导水平。新增学位点的新增导师可联合指导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硕士生导师三年内指导各类硕士研究生的总数不得超过10人。各学院和学位点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由学校分别做出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1.政治立场、道德品行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或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将取消导师资格。

2.博士生导师在学校教学科研系列各级岗位履职考核中,没有完成四级教授的聘期职责,硕士生导师没有完成七级副教授的聘期职责,将停止招生。

3.在任期内,博士生导师未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同时也未在三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3篇(其中二级以上1篇)或未出版1部较高水平专著者;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在任期内未主持厅局级以上项目同时也未在三级以上期刊发表1篇论文者,专业学位导师在任期内未在四级以上期刊发表1篇论文同时也未取得相应业绩者,将停止招生。

4.学术上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背教师学术道德、学术规范者,取消其导师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申请再增补为导师。

5.在研究生课程教学中发生教学事故,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研究生课程考试等命题、评卷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泄露命题内容或徇私舞弊者,视其情节,停止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

6.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研究生德育或培养质量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上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背科研道德、学术规范行为;或连续两届有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不通过者;或上级部门对其近三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结果有不合格者,将限制招生。

7.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没有招收研究生者,将停止招生。

8.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一年及以上者,将停止招生。

9.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10.由于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导师职责者,将停止招生。

第三十条  对暂停招生的导师,从停招后的下年起,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校学位办公室批准,可恢复其招生资格。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者,一般两年后(第二十九条第4款除外)若具备条件可重新申请遴选。

第三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调离我校,从办理调离手续之日起,不再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若拟继续担任我校硕士生导师的,需办理外聘手续。博士生导师调离我校,一般不再聘为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特殊情况,需要作出专题论证。调离后不再兼任导师的,或长期不在岗的导师,其原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学位点委派其他导师予以指导。

第三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最后一届招生年龄为57周岁,博士生导师退休当年停止招收博士研究生。已办理退休手续尚有未毕业研究生者,可按人事处相关规定返聘后继续指导至所有研究生毕业,也可由所在学位点委派其他导师予以指导。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停止招生之后,不再担任学位点负责人。新任学位点负责人,由学位点推荐,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于2010年12月24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校研字〔2003〕13号)、《<安徽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补充意见》(校研字〔2004〕31号)、《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校研字〔2006〕21号)自行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